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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外国人和台、港、澳人员在浙就业管理授权问题的通知

来自:信息网络部 发表日期:2007-6-20
关于外国人和台、港、澳人员在浙就业管理授权问题的通知 
浙劳社就〔2003〕86号 



根据原劳动部、公安部、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》(劳部发〔1996)29号)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《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劳社厅发〔1998〕19号)和原劳动部《台湾、香港、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》(劳部发〔1994〕102号)等文件精神,现就外国人和台、港、澳人员在浙江就业管理授权的有关问题,通知如下。

 一、授权目的

 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,充分发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用,加强对在浙就业的外国人和台、港、澳人员的就业管理,并提供便利、高效、优质的服务。

 二、授权内容

 1.受理本市及所辖县(市、区)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和台、港、澳人员的申请。核准后向外国人签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》,并办理《外国人就业证》和《台、港、澳人员就业证》。

 2.做好政策宣传,加强调查研究,掌握基本情况和动态信息。

 3.建立监督检查制度。加强与公安、卫生检疫等部门协调配合,适时开展监督检查,严肃查处非法就业。

 4.实行统计信息专报制度。

 三、授权条件

1.确定相关职能部门,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;

 2.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,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工作;

3.有适合外事工作的固定办公场所;

 4.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,实行计算机管理;

 5.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并提供动态管理信息。

 四、授权方式

 1.对达到授权条件的市级劳动保障局,由省劳动保障厅下文予以授权。

 2.各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授权内容中规定的各项工作,指定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进行日常管理和具体经办。

 3.省厅授权省就业管理服务局每年对各市进行考核。对考核不合格者终止授权。

 五、报告制度

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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